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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王**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20-11-17 10:42: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4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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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2018年5月4日被栖霞公安分局拘留。嫌疑人丈夫王康康委托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现针对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王**批准逮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的陈述,其利用QQ群进行网络销售保险丝、打气筒、手机卡等货物。具体运作模式是在QQ群接单,之后将交易信息发给淘宝网商家,由淘宝网商家直接发货给具体的买家,整个销售活动的完成王**既不接手也不包装货物。

  第二部分、律师意见

  本律师根据嫌疑人王**的陈述,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王**的陈述其构成非法买卖买卖枪支弹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王**的陈述,其不存在销售枪支弹药的行为。

  2、涉嫌罪名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物品、数量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犯罪构成尚未定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定论。继续羁押可能扩大损失,可能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形象。

  3、作为非法货物的枪支弹药不可能在淘宝网进行销售,王**销售货物是从淘宝网进行购买,不经过自己的手进行网络销售。如果王**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则淘宝网也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

  4、即使王**销售货物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王**也不存在过错。正如硝酸铵加锯末可以合成爆炸物,销售硝酸铵的商家不可能构成爆炸物品的犯罪;又如氨咖黄敏胶囊(感冒药)可以用于提炼麻黄碱,销售氨咖黄敏胶囊的商家不可能构成毒品犯罪;再比如无缝钢管可以用于制造枪支,销售无缝钢管的商家不可能构成生产枪支犯罪。

  二、不批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嫌疑人王**没有其他犯罪前科,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三、对嫌疑人王**不批铺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

  1、嫌疑人不可能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逃跑的行为,并且将存储保险丝交易信息的两部手机交给公安机关,交易信息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

  2、嫌疑人没有畏罪潜逃的可能。

  四、嫌疑人儿子年仅7岁,正上小学,需要母亲照顾;父母公婆四位老人年迈体弱,受此打击更如雪上加霜。

  综上,根据嫌疑人王**陈述,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证据不足,不逮捕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不逮捕利于其照顾老人和儿童。故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

  注:

  2018年5月30日提交公安机关的《王**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淘宝网公开销售的铅锭、铅条、铅丝、铅珠价格和网址(共3页)附后。

  姬传生律师手机18652978111、159962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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