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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故意杀人罪上诉)

发表时间:2022-04-05 10:14: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上诉状(故意杀人罪上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张三,男,19691220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组,捕前居住地南京市鼓楼区******号房。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姬传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自治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上诉理由:

一、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采用三人合议庭审理案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七人合议庭审判规定。

2331日不到两分钟视频宣判,46日仍然没有送达判决书给上诉人。

二、认定事实不清。

1、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杀人的故意。

2、起诉书和判决书认为“因为琐事”,究竟什么是琐事,不明确。

3、起诉书和判决书认为“购买尖刀”,将水果刀认定为尖刀,不符合常理。

4、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怀恨在心”的事实不清,怀恨在心不是专业术语,概念模糊。

5、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偷盗行为。

6、认定司法鉴定能够证实刀数,却从未明确刀数,事实不清。

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事实,仅仅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

2、不存在盗窃事实,证人邓茂文两次证言都没有认定偷盗事实的存在。

①王涛第一次证言明确不是因为偷盗,是因为没有写好收条未支付工资。

②王涛第二次证言核实不存在模板丢失,说明不存在偷盗。

③王涛没有报案,没有提及偷盗,公安机关没有侦查认定存在偷盗。

3、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见地面插有刃长20.5厘米断把刀子和长13.5厘米木质刀柄,与“将水果刀放在腋下”的常识不相符。

4、认定被害人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

一方面,被害人诬告上诉人。因为王涛核查不存在物品丢失,没有支付工资是应为收条没有写好,王涛从未报案物品丢失。

另一方面,是被害人数次反悔拒绝证明上诉人的清白,在上诉人拉扯被害人去证明清白的时候,被害人先打击上诉人,引发冲突升级,过错明显。

5、认定故意杀人是错误的。

购买水果刀的目的是为了吓唬被害人,仅仅是为了让受害人澄清事实。

上诉人没有直接刺捅被害人,用的是水果刀也说明上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四、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

本案是被害人诬告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偷盗行为,上诉人要求被害人证明清白遭到拒绝,并且在被害人首先动手攻击上诉人的情况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死亡是失血过多休克所致,因此,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五、一审起诉书和判决书没有依据公安机关侦查事实,主观臆断。

1、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因为琐事,有预谋的购买尖刀”不是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

2、公安机关查明的“王振向李张三挥了一拳”的事实、“双方互相拉扯”的事实被遗漏,不客观

综上, 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甚至主观臆断事实,罪名定性存在错误。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当起码符合法定程序并送达判决书,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挥重审。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张三

                                   辩护人姬传生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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