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词精选: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发表时间:2023-08-06 13:04: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1次龙元富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辩词精选: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污染环境罪不可能是行为犯
——段积平污染环境案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
今天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二轮开始前,我为什么要申请检察员回避?为什么称该出庭检察员为“所谓的检察员”?
其中的理由,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该出庭检察员实实在在是太不像一个检察员了,居然通过一个看似“精致”的论述与论证得出一个极端违背基本常识更加明显违背司法逻辑的结论,一个公然颠覆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污染环境罪可以是行为犯。实在是无耻之尤,下流至极······
今天在法庭审理开始阶段,我为什么会申请主办法官回避?
首先和主要是因为,该案的第一大事、要事,只能是纠正一审法院合议庭的错误逮捕决定——段积平污染环境案上诉人段积平一审结束之前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与事实证明其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居然先逮捕后宣判,实在是错得离谱······
对于一审法院错误逮捕上诉人段积平的错误决定,辩护人多次与二审法院耐心交涉,居然连亲口答应的给出书面裁定的承诺也没做到。今天的庭审我们应当首先讨论是否应当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逮捕决定,却刻意回避······这足以让辩护人认定,主审法官不可能正确依法处理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实质要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个案件的错误实在是太明显了,所以刚才我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只要脑子正常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案件的错误。
污染环境罪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法条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严重污染环境”属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当然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要素。
本案中,在卷证据明确显示,涉案的所谓的四吨多具有危害性的废物业已经由本案的行政执法机关,聘请专业危废处理机构依法处理,一言以蔽之,本案中确实存在四吨多具有危害性的废物,但是,涉案的所谓的四吨多具有危害性的废物并未实际接触环境,并未污染环境,更加谈不上“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说李小群、段积平等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对此,一审法院,在处理段积平污染环境案之前业已判决李小群等污染环境罪成立,到段积平污染环境罪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时,李小群等二人已经服刑完毕······
段积平有幸聘请本律师为辩护人,辩护人拿到案卷之后第一时间告诉书记员等,这个案件前面明显判错了,庭审过程中,有一段辩护人与审判长的对话迄今记忆犹新。
审判长:“龙律师,你的意思是案涉危废没有实际接触环境,因此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吧?”
辩护人(龙元富律师):“是的。”
可是,一审法院是由原审理“李小群等污染环境案”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判,其为了掩盖之前的枉法裁判罪(渎职犯罪)只好极力狡辩——不能因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介入”,“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未能发生就阻断其犯罪的成立······之类云云,尚未公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没有歪曲案件事实,只是案件的裁判推理错误,导致裁决结论错误。(对此,辩护人替上诉人书写的上诉状已经予以驳斥,不在赘述。)
今天出席法庭的所谓的检察员,居然大放厥词、恬不知耻地论证了“污染环境罪,可以是行为犯”,这着实让辩护人大跌眼镜······笑掉大牙······因为其所引用的一大堆所谓的“规范性文件”,最具实质意义的就是两个,一个是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针对该解释颁行之后的某些实际情况,为了准确理解、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只是就准确理解、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某些细节性的研讨,绝未“改造”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呜呼,如此的所谓的检察员,被我当即痛击还呼吁合议庭应当制止辩护人对检察员的痛击,着实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这位检察员的行为绝对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及时“醒过来”能够悬崖勒马地及时作出无罪判决,或许该所谓的检察员的滥用职权罪能够幸免······
该案,错误如此明显,纠错却如此艰难困苦,正好检验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基本良知良能。
此致
段积平辩护人:龙元富
广东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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