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21-03-20 10:23: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12次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二款中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主要是由于其对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的行为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具体的罚款数额应根据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而定,但不能低于人民币一千元。《取保候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应当向保证人宣布,保证人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由于对保证人的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诉。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构成了共同犯罪,或者对被保证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窝藏、包庇,构成了犯罪。《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再吸收《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并对第一款的文字作了调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的,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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