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21-03-20 10:23: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12次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二款中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主要是由于其对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的行为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具体的罚款数额应根据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而定,但不能低于人民币一千元。《取保候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应当向保证人宣布,保证人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由于对保证人的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诉。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构成了共同犯罪,或者对被保证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窝藏、包庇,构成了犯罪。《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再吸收《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并对第一款的文字作了调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的,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bhs/135.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