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期间可否计入假释的执行期限?
发表时间:2020-11-25 20:26: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3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保外就医期间可否计入假释的执行期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被及时收监前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其外出期间不能计入刑期。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子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根据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根据以上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法律一般允许保外就医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但骗保以及超过批准的时空范围所经过的时间不折抵刑期。
如果罪犯在保外就医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样一种行为所造成的未及时收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机关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玩忽职守等;二是罪祀采取隐瞒、抵抗、逃逸、欺骗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以至于其脱离了执行机关的监管。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罪犯依然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下,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未及时收监而经过的时间应该折抵刑期。而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其经过的时间丧失了人道主义基础和执行机关批准的前提,因此,该期间实质上不属于保外就医期间,不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未及时收监的结果是执行机关和罪犯共同造成的,那么就应当视主要原因而定。如果主要是执行机关的原因,就应当允许刑期折抵;如果主要是罪犯的原因,则不应当进行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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