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二级之四肢关节或神经损伤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3:2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5次一、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肢体大关节损伤条款的相关内容。
只是本条款中的大关节功能丧失比例是10%以上。本条款的鉴定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损伤后短时间内的关节测量数据是不准确的。鉴定时间太早或太迟对当事人都是不公平的。所以鉴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并没有规定损伤后的后遗症有无,也没有规定预后及恢复情况等。如果按本条款的意思就是只要有四肢的重要神经损伤的事实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首先是四肢的重要神经的界定,不是重要神经的损伤就不能适用本条款,损伤的事实一定要有四肢的损伤史,这种损伤与神经的损伤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四肢的损伤一定能损伤到重要神经,无论是从病理上或者是发生机制上都与损伤后果形成明确的因果关系。
在排除四肢疾病性的神经损伤后,才可以诊断为外伤性的。在诊断时一定要有神经的客观检查来证实损伤的存在,只有医生的一般性物理检查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在损伤后的手术中所发现的四肢重要神经损伤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但是一定要有全程录像或照相为证据。本损伤明确诊断后,经过系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完全治愈的并不影响鉴定结果。医疗的成功不能减轻原损伤程度。
对于四肢的重要神经,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的规定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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