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发表时间:2017-10-22 15:36:0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3次在本条款中规定的标准是上睑下垂的程度覆盖瞳孔超过1/2,本条款的损伤原因、机制、临床表现及体征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覆盖瞳孔的程度不同[与重伤二级中的是完全覆盖瞳孔条款规定相比。
上睑下垂指上睑的提上睑肌的功能不全或丧失,如果是上睑下垂覆盖瞳孔的一部分,则是功能不全,如果完全覆盖瞳孔的则是功能丧失。本条款中的情况是指提上睑肌损伤造成的。
损伤性上睑下垂的伤者有一种特殊的面容,患者为了克服上眼睑覆盖瞳孔,额肌紧缩形成较为突出的较深的横行皮肤纹,牵拉眉毛向上呈弓形凸起,以此提高上睑缘位置,或长期仰首视物所形成特殊面容。如果属于外伤性的,则有明确的外伤史。
在司法鉴定时,一定要与先天性、神经性及病理性的上睑下垂相区别,在排除疾病性之后才能认定为损伤性。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 -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规定一侧上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人的瞳孔本来就很小,对于遮盖超过1/2是比较难以掌握的。所以在鉴定检查时,一定要让患者眼向前平视,用细目照相的方法将遮盖超过1/2的瞳孔用照片固定下来,要注意照相时可将两眼同时眼照在一张照片上。在鉴定时一定要和完全遮盖瞳孔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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