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5:3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5次主要是指的损伤后伴有溢泪后遗症就可以鉴定为轻伤一级。对于溢泪的后遗症的程度没有规定,无论是一般性溢泪还是严重的溢泪,只要是出现溢泪的后遗症就可以适用本条款。但是这种溢泪的症状一定要在医疗终结后仍然有明显的后遗症,才完全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在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泪器损伤后遗症,是在受伤后经过治疗或手术仍不能治愈的,才可以评定为不同程度的伤害。根据本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有两个要件一定具备:首先是一定要有损伤,这种损伤与溢泪后遗症构成直接因果关系,没有损伤的经过是不能参与评定,如果是疾病造成的,与外伤无关的也不能评定,如果有原来的泪器疾病,后来又有局部外伤的,原则上不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其次是伤后经过手术治疗无效的才可评定损伤程度,也就是有损伤后的泪器功能障碍。
泪器有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经过手术治愈的原则上不能参与评定。在这里没有规定手术的治疗,原则上只要是经过一次以上的手术治疗没有治愈的,并且已经达到医疗终结时间的,就可以参与评定。如果患者有再次手术的指征,在临床上也符合再次手术的适应症的,可以再次手术或多次手术,但是还是以规定的医疗终结时限为限进行鉴定。
一、泪器的表现及病因
泪器病的主要症状是流眼泪。其原因有二:一种是排出受阻,泪液不能流入鼻腔而溢出眼险之外,称为溢泪;另一种是泪液分泌过多,排出系统来不及排走而流出眼睑外,称为流泪。临床上区分是由于泪道阻塞引起的溢泪还是因眼表疾病刺激引起的高分泌性流泪十分重要。
泪液排出系统疾病主要指泪道阻塞或狭窄,是常见的泪器疾病。因泪道的起始部(泪小点、泪小管、泪总管)管径窄细、位置表浅,并与结膜囊相通,容易受到外伤、炎症的影响而发生阻塞。鼻泪管下端也是一个解剖学的狭窄段,易受鼻腔病变的影响出现阻塞。
(一)溢泪的临床表现
主要表现为溢泪,可造成眼部不适感,长期泪液浸渍,可引起慢性刺激性结膜炎或溃疡。患者不断揩拭眼部,可造成睑外翻并加重溢泪。
(二)溢泪的检查
染料试验、泪道冲洗术、泪道探通术和X线碘油造影等以帮助确定泪道阻塞的部位。
二、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一)有明确的泪器部位外伤史,患者所出现的泪器功能障碍与外伤之间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的可以参与损伤程度的评定。
(二)受伤后出现溢泪的临床表现并经泪道冲洗术等检查确诊泪器损伤和阻塞的部位,患者所出现的这些临床症状和体征符合外伤后泪器损伤的诊断。
(三)经过临床上的各种客观检查支持临床诊断。
(四)经适宜的手术治疗后尚不能改善溢泪症状者。
(五)注意事项:泪器虽为眼部附属器,但其损伤后如处理不当,患者因长期溢泪用手揩拭眼部可引起慢性结膜炎,严重者可致睑外翻影响容貌。此时可依伤情最重者参照相关条款定级。
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作出眼科的相关临床检查及临床辅助检查,依据眼部的损伤情况,作出泪器损伤能否进行手术修复,只有临床判定不能修复的才是该条所规定的内容。
由于长期溢泪,再加上眼局部的损伤,如果造成眼部的变形,直接影响到面容的美观,构成毁容的,也可以参照毁容的相关条款作出鉴定。如果在鉴定中引用了毁容条款的,即不要再引用该条款。原则上是尽量有利于受伤者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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