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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4: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5次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七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中的发生原因、发生机制、临床症状、损害后果等与重伤二级中的 k)条款基本相同,区别就是量化的比例是30%以上。这个30%以上是本条款规定的最低限,以上与50%相接,在这个范围内的一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都是本条款所鉴定的范围。

  对于一侧耳廓累计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的程度,在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严重程度、中等程度还是轻度程度如何掌握,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弹性。既然是构成轻伤一级的程度,可以肯定不是轻度的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所以一定要达到重度或中度的标准。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30010以上。关键性的是损伤的几种类型,例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的诊断标准,离断后能再植成功的不能适用本条款。因为缺损也是同一条款,所以离断后必须达到缺损30%以上,如果离断后再植成功就没有缺损的后果,所以不适用本条款。对于再造耳廓的不影响损伤程度的鉴定。对于耳廓的一切外伤后感染,最后导致挛缩畸形也要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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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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