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4: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5次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以七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中的发生原因、发生机制、临床症状、损害后果等与重伤二级中的 k)条款基本相同,区别就是量化的比例是30%以上。这个30%以上是本条款规定的最低限,以上与50%相接,在这个范围内的一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都是本条款所鉴定的范围。
对于一侧耳廓累计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的程度,在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严重程度、中等程度还是轻度程度如何掌握,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弹性。既然是构成轻伤一级的程度,可以肯定不是轻度的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所以一定要达到重度或中度的标准。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30010以上。关键性的是损伤的几种类型,例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的诊断标准,离断后能再植成功的不能适用本条款。因为缺损也是同一条款,所以离断后必须达到缺损30%以上,如果离断后再植成功就没有缺损的后果,所以不适用本条款。对于再造耳廓的不影响损伤程度的鉴定。对于耳廓的一切外伤后感染,最后导致挛缩畸形也要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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