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一级之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4:3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00次本条款的释义请见前面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条款的相关内容。本条款的发生原因、发生机制、临床症状、损害后果等都和重伤二级中的1)条款基本一样,只是损害后果的比例是外露1颗牙以上3颗牙以下。
本条款的要求是口唇离断或者缺损,但是一定要达到牙齿外露1颗以上,如果只有口唇离断或者缺损是不能适用此条款的。牙齿外露1颗以上是本条款的最低限,上限与5.2.2重伤二级1)相连接,即要达到牙齿外露1—2枚,如果露出3枚的就要适用5.2.2重伤二级的条款。
关于牙齿外露的程度一定要全牙的外露,只露牙尖是不能引用本条款的。在司法鉴定的时候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有的人牙本来就比较大,并且暴露,口唇不离断或缺失就已经外露牙齿的,鉴定时要注意。但是在鉴定时的原状态要有照片,也就是要有口唇离断或缺失时的原始照片作为证据。
如果伤者是一个老年人,前面的门牙已经缺失了,口唇损伤部分缺失后没有牙齿外露作为对照,此种情况的可以依正常人为对照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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