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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一级之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且已行假体置换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6:4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9次

  本条款中所列出的鉴定条件是比较明确的,首先是一定要有股骨颈骨折,这是本条款的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因为股骨颈骨折而自己决定或是医院决定行股骨颈(头)假体置换的,就不能适用此条款鉴定。其次要注意的就是有股骨颈骨折,但是并没有发生股骨头坏死,自行股骨颈(头)假体置换的,也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对于股骨颈骨折后未见股骨头坏死的,这一点是要诊断明确的,并且一定要有影像学上的诊断证据,并且也要有专科医生提出假体置换的会诊意见等。还有假体置换的适应症、置换手术的操作规范等都要有病历记录。只有在以上这些病历齐全后才能实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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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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