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一级之一足或足跟离断
发表时间:2017-10-17 20:06: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8次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或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司法实践中的损伤类型较为复杂,有的不可能只断离或缺失足跟,也有的不可能只断离或缺失一足,有可能断离或缺失的部分介于足跟与足的结合部,此种情况则可以按本条款的规定比例进行类推性计算鉴定。如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有专门条款规定的就用专门条款,没有专门条款规定的才能适用本条款类推性鉴定,因为本条款规定的缺失或断离比例是最低限(含本数),如果缺失或离断的比例达不到该标准的,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
在司法鉴定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本条款规定的离断或缺失一是损伤当时的情况,二是损伤后的结局情况。例如,损伤后感染导致部分坏死,最后达到上述缺失的比例时可以用本条款鉴定。关于离断只是损伤当时的情况,只要是符合离断的定义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
本条款中离断和缺失是损伤后不同的结局,缺失是永久性的结局,离断有可能只是暂时的结局,断肢再植成功有可以能没有缺失的后果,因此,离断再植成功的不能按缺失鉴定,只能按离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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