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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四肢损伤轻伤一级之肢体皮肤窗口或瘢痕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5:2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8次

  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cm以上

  本条款中的创口一定要发生在四肢部及躯干部,发生在颈部、腋窝部、腹股沟部及会阴部的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在本鉴定标准中有专门规定部位的创口除外)。在本条款中规定的肢体的理解,肢是四肢,体是躯体,并不是单指的四肢部。

  发生在躯干及四肢部的创口可以相加计算,原则上是以损伤后的创口为准,如果愈合后的也可以用瘢痕代替创口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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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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