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表损伤轻伤一级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8: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4次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挫伤是一种闭合性损伤,系钝性暴力或重物打击所致的皮下软组织的损伤,主要表现为伤部肿胀、皮下瘀血,严重者可有肌纤维的撕裂和深部形成血肿。如果作用力的方向为螺旋方向称为捻挫,其损伤更为严重。
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可以参考“5. 11.1重伤二级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条款中的相关内容。除参考以上相关内容外,还要注意儿童身上的挫伤面积的计算方法。对于挫伤面积的计算法可以参考医学通用标准“烧伤面积的计算”的方法。本条款中的挫伤面积是累计多处挫伤面积,对于单个面积的挫伤可适用专门条款,没有专门条款的可用本条款类推鉴定。
在本条款的鉴别诊断中要认真对待,严格区别擦伤及挫裂伤。在对挫伤测量时要注意挫伤区的表皮剥脱的中心点,因为挫伤后皮下出血的范围可以向身体低下部位移动,这就增加了挫伤的面积,此种测量后的面积是不准确的,因此,要在伤后就测量。如果检验时间不允许时,也不能迟过3天,如果3天的时间都达不到的,就只好依靠医生的病历记录了。
如果是相对钝器所形成的挫裂创除了有可见性创口外,还可能出现皮下出血及瘀血等,此种情况一是按创口的长度计算进行鉴定,二是按皮下出血或瘀血面积(挫伤面积条款)进行鉴定,也就是分别进行鉴定。如果分别鉴定的结果不一样时,可以用重伤吸收轻伤的原则作出最终鉴定意见。如果分别鉴定的结果是两个轻伤一级时,可以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附则内容决定晋升一级或不晋级。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对于本条款中规定的创口长度,是泛指的一切损伤器械所形成的可见性创口,对于不同器械所形成创口没有列为附加条件,如钝器创、挫裂创、撕裂创、刺创等。本条款所规定的创的本意应当是锐器,因此其他类型的创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虽然都有可见创口,但是不同的创对人体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挫裂创、撕裂创、刺创等的鉴定原则上要适用专门条款,在没有专门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条款。
如果创口在损伤后没有及时鉴定的,多已经形成瘢痕,对于伤后瘢痕的长度累计达到40cm(含本数)以上的即可适用本条款。
c)撕脱伤面积100cm2以上
本条款规定的撕脱伤面积的鉴定,是指损伤当时的情况,伤后经过清创处理或是再植(再造)成功愈合完好的,也同样适用本条款。本条款规定的情况是损伤后的情况,不是后遗症,如果是损伤后所形成的疤痕原则上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对于儿童的撕脱伤面积的计算要严格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附则的规定进行准确换算,即0—6岁按50%计算,7N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本条款中的撕脱伤面积是专指的肢体的部位,对于面部、头皮、颈部、腋下、乳房、会阴部(外阴部)等特殊部位不在本条款鉴定之列。如果上述所列举的这些部位出现撕脱伤时,要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专门条款进行鉴定。 本条款规定的撕脱伤面积是一个专门性条款,只能适用于撕脱伤,对合并有软组织挫伤、皮肤表皮擦伤、皮肤剥脱伤及皮肤切割伤的不能适用本条款。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撕脱伤并不是单一的撕脱伤,有时合并有挫伤或挤压伤等,此种情况可以分别鉴定,分别鉴定的意见不一样时,原则上要以重的损伤等级为主,轻的损伤等级为辅,也可以用重伤吸收轻伤的原则以重伤为鉴定意见。如果分别鉴定的意见为同一个等级的,则可以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晋级原则决定晋升一级或不晋级。
撕脱伤的常见的原因多为劳动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意外性事故,刑事伤害案件中不多见。在刑事伤害案件中所见到的是钝器呈切位打击躯干或四肢部,可以造成裂创并撕脱,或者是锐器砍割躯干时,刃面呈切位损伤躯干或四肢所造成的大片的被砍切掉或部位被砍切呈蒂状。其他如局部挤压性创伤,局部碾轧亦可造成部分撕脱。
临床表现可见躯干或四肢部有大小不等呈层状部分撕脱,甚至全部撕脱。严重者可连同皮下肌肉层一并撕脱。
一、撕脱伤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1.由于皮下血管十分丰富,伤后有大量的出血,此处出血又不易立即止血,无法扎止血带,因此,最易出现失血性休克。
2.伤后严重感染:伤后得不到及时处理(12小时以内),或者及时处理但处理得不彻底,可造成创面感染,被撕脱的皮肤坏死脱落。
3.大面积的撕脱伤后有以下后遗症:
(1)如创面任其自然缓慢愈合,后期可出现严重的疤痕挛缩或者畸形愈合。
(2)被撕脱的部位如愈合不良或感染的,后期还需要大面积的人工植皮手术。
在损伤评定的时候要始终遵循标准,被撕脱的面积计算要准确,可以用CT计算不规则形面积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一定要面积达到100cm2以上;被撕脱的皮肤经过精清创缝合恢复很好的仍然构成轻伤一级。
二、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有明确创伤史,这种创伤包括物理性、化学性、高低温及伤后感染坏死等。
2.依据损伤情况,正确划定解剖范围,并准确计算受损面积。一定要求的是撕脱性质的,其他类型的损伤不符合该条规定。
d)皮肤缺损30cm2以上
本条款是医疗终结后的一种后遗症,是由于各类损伤当时的皮肤撕脱、撕裂、严重挫裂,物理性、化学性损伤,伤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所造成的皮肤缺损。缺损的面积一定要达到30cm2以上,如果在医疗终结后能给予植皮手术的,即使植皮手术成功也不影响鉴定意见,仍然可以鉴定为轻伤一级。但是在医疗终结时间内植皮成功的不适用此条款。
本条款的皮肤缺损部位不包括头皮、面部、颈部、乳房、阴囊、阴茎、女性外阴等部位的皮肤。
本条款没有规定为一处的皮肤缺损,也没规定为累计面积,如果按条款的字面理解应是一处的皮肤缺损面积。但是如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没有累计面积条款的,则对累计面积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类推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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