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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发表时间:2024-02-01 15:27: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1年4月27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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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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