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1-07-22 16:54: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0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以上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系辩护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依据。 辩护刑事律师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1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
第26、27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2. 把握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
3.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
辩护人原则上系向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局提交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区县的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是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该项业务,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防万无一失,其中提交的手续主要有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一般表现为身体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病例,可以视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4.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告知
作为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无论审查结果如何,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切记勿在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人知道结果后再告知,否则会降低当事人对辩护刑事律师的信任度,从而导致对辩护工作不满。
附文书范本: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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