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罪错记录消灭的路径
发表时间:2017-12-08 18:00: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6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少年罪错记录消灭的路径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我国少年罪错记录消灭的程序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要有清醒的认识,得看清楚这项制度发展的方向,在路径的设计上尽量规避自身弊端。诚如一位学者所言“我们应当以主体的姿态和客观批判的精神去借鉴,而不是以一种臣服者的心理去接纳。”[1]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少年罪错记录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
(一)刑罚执行完毕自行消灭。其典型代表就是日本: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二)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定期限自行消灭。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一:“少年受第29条第一项之转介处分执行完毕两年后或受保护处分或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三年后,或受不付审理或不付保护处分之裁定确定后,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少年法院于前项情形应通知保存少年前科记录及有关资料之机关,将少年之前科记录及有关资料予以注销。”
(三)成年后自动消灭。即少年为成年人后,前科自行消灭。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少年犯罪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犯罪少年成年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人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若被法院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材料,也必须销毁。
(四)诉讼审查消灭。最具典型性的国家就是德国,德国现行的《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如果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 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目前我国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此条规定从立法技术角度过于抽象、宽泛,并且没有明确少年罪错记录消灭的具体路径;而仅以“免除报告义务”笼统的概括。为了维护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性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应该就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错少年,明确“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具体路径”。笔者的理由是:因为罪错记录消灭的路径本身并不是单一的,这一点从国外的立法中也不难看到。既然罪错记录消灭存在着:执行后消灭、特定期限后消灭、成年后消灭、诉讼审查消灭,那我国不仅要明确到“线”(记录消灭),更要具体到“点”。否则,各地方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时,会根据各地实情擅自“造法”;这样便很容易造成司法混乱与司法腐败的现象,进而大大削弱了我国少年司法的公信力。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应具体采用“经过一定期限消灭”的方式。因为:1、“特定期限”可以作为考验期限,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未成年人的悔改表现。2、台湾地区是适用该路径的代表。台湾与我国既同属大陆法律,又在包括国情、文化、风俗习惯上基本一致。我国选择该路径可以大大降低移植法律过程中的“排异”现象。笔者建议 :这个“特定期限”不宜过长,同时也不宜过短。时间过长,对于罪错少年造成心理压力过大,不利于改造。而且,从年龄阶段来说,这些人都即将就业,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自然成为其就业的障碍。但时间设置也不能过短,过短不利于教育当事人,怂恿当事人与社会潜在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所以立法机关在进一步明确“具体期限”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减刑、缓刑相关制度,制定关于具体期限的有关规定。
[1]汪海燕著:《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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