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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停止拘留吗(可以争取不拘留吗)

发表时间:2023-08-03 13:13: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行政拘留可以停止拘留吗(可以争取不拘留吗)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网友在网络上造谣,被警方侦查后,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然而行政拘留在哪些情形下是可以停止的?另外,停止行政拘留后还用不用再拘留?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又有何不同?下面为你一一介绍。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停止拘留?停止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4、被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二、停止行政拘留后还用拘留吗?

  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被拘留人患精神病、传染病、因病医疗等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被拘留人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三、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两者有何不同?

  1、对象不同。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患精神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拘留人,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

  2、前提不同。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不适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是否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金。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是不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金的。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提供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4、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后,不再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四、哪些情形下,行政拘留可以争取不拘留。

  一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情形下,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在60天之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的,自然也就不拘留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延伸阅读: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2、违法程度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3、适用目的不同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4、适用机关不同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羁押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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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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