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4-03-08 08:23: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8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1)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a.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诉)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c.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
(1)一般证据不足:
a.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査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b.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査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査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也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非证据不足:
检察院经审査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5.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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