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4-03-08 08:23: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8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1)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a.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诉)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c.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

(1)一般证据不足:

a.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査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b.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査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査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也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非证据不足:

检察院经审査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5.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qs/4903.html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