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与处理
发表时间:2024-03-08 08:44: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8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3.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被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刑事被告人无罪或者公诉人撤诉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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