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5: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抗诉是否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注意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或者按撤回抗诉情形的处理: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一审判决、裁定在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在抗诉期满后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裁定准许的,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3)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条借鉴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原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有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不派员出庭的,是严重违反职责的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规定按撤回抗诉处理不妥。也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抗诉,一方面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是行使控诉职能,抗诉后出庭是履行其控诉职能的应有之义,提出控诉后而不出庭是不履行控诉职责的表现。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人民法院无法强迫不出庭支持自己意见的控诉方出庭。不出庭支持自己的抗诉意见,表明检察机关原来的抗诉意见发生了转变,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实际上是支持其以不出庭形式表达的不抗诉的意见,是对其控诉自主权的尊重,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其抗诉意见的,多为抗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抗诉错误,在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制约下,抗诉后不便主动撤回。如不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有些案件长期无法处理,影响了司法权威,由此带来的超审限等问题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修改为“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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