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4: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5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审判公开是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专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对于不公开审理是否应当为一种绝对性规定,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无法派员参与庭审,或导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家属无法旁听庭审,影响教育挽救效果或有碍公平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68条规定:“审判得不公开之。少年当事人之直系尊亲属或其监护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因此,为了教育矫治和公正审判理念的平衡,法律应当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将适用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扩大至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吸收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旁听的原则,在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核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我们认为,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时应当注意:(1)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时”应当理解为“开庭、讯问时”。(2)之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日后回归社会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其因犯罪受到歧视。刑事诉讼法同时考虑到,如果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完全封闭的绝对不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会导致未成年人所在学习、保护组织等无法派员参与庭审,协助法庭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规定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是,为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罪犯身份出现在更多公众视野中,对到场代表的范围和人数,应当有所限制,需要经过法庭批准。(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开庭审理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时已成年的案件,以及宣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在公开审判和宣判时,法庭不得组织旁听,以保障刑法规定的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得以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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