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快速审理原则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快速审理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快速审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首要问题,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伤害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7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尽快恢复被告人生活的安定性。一般来说,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心理稳定状态相差很大,未决犯前途未卜,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内心充满焦虑,而已决犯已经知道案件结果,心理相对稳定。快速审理可以尽快解除未决犯的焦虑状态。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体现刑罚的确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快速审理将犯罪与刑罚更加紧密地衔接,增强了刑罚的确定性,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此外,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采取快速审理的原则进行。
简易程序就是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予以科学分流,使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审,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严格审,从而保证有限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更需要教育、感化、挽救,必然要求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过于简化,过于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这样的程序就欠缺根本上的正当性,也就不能达到立法求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应当一律出庭,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在法庭上共同做好教育工作,让未成年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二是保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三是对需要进行情况调查的案件,仍然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四是法庭教育不能被“简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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