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咨询解答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的要求
发表时间:2017-11-16 10:10:1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9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2.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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