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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满满: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律师如何辩护

发表时间:2018-03-01 08:24: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77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干货满满: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律师如何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于毒品犯罪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在这个领域也针对不同的毒品犯罪形态逐渐摸索除了一套独特的辩护方式,能够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量身打造”辩护方案,从而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最近,南京刑事律师在给年轻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授课时,重点讲授了容留吸毒犯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现将讲课内容分享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之中,以往在容留他人吸毒仅达到一次或者两次,而未达到三次或者以上,或者一次仅仅容留一人或者两人,而未达到三人以上的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之中尚有不同意见,但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后,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三次以上,因此,容留他人吸毒仅达到一次或者两次,或者一次容留一人或者两人还不够刑法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而只能构成行政责任,接受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因此,刑事律师在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的时候,就需要从容留的次数和人数入手,尽力证明容留的次数少、人数少,或者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证明容留的次数或者人数较多的证据进行质疑,有效否定其证据效力或者证明力,以达到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低于入罪标准,从而免受刑事处罚的目的,即使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入罪标准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则仍可以结合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使被告人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者从轻处罚等较好的结果。
  
  其次,要注意对“接续犯”如何辩护的问题,不能将彼此相互联系且时间间隔较短、发生在同一场所的几次吸毒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互相独立、单独计次的吸毒行为,从而降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人的入罪标准。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所谓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前后接续地进行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具有同一犯罪性质、侵犯同一法益,在时间和场所上也具有紧密联系,因此,这些行为在刑法上不宜评定为数个相互隔绝的行为,而应认定为同一行为。如果在同一地点、相隔较短的数个时间段发生了数次吸毒行为,且吸毒主体是同一人或者同一群人,则不应将之评价为数次吸毒行为,从而认为容留吸毒的行为人构成数次容留行为。这无疑是将可以同一评价的行为硬性拆分为在因果关系上存在分别的数个行为,不公平地加大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南京刑事律师所辩护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在同一天的上午、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吸毒三次,但是上述三次行为发生的间隔都不超过两个小时,且吸毒人员在此期间从未离开吸毒处所(行为人的住宅)。
  
  第三,要注意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容留吸毒以及容留吸毒人员的数量和次数。有些吸毒人员在其体内并未检出毒品成分,也没有在身上查获毒品;有些吸毒人员中途逃脱,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仅有其他共同吸毒人员的证供尚不能完全确认其吸毒事实。对于这些没有充分事实基础或者证据基础的吸毒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的情况下予以否定,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如果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还不能认定相关吸毒人员确实存在在容留人提供的住所内进行吸毒行为的,容留人就对此次被指控的吸毒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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