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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上诉的主体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8: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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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提出上诉的主体包括: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的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且应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具有不完全的上诉权。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对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仅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权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应明确告知他们应有的上诉权以及上诉的方式、期限、途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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