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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发表时间:2023-02-15 17:20: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请律师辩护还有用吗?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认罪认罚后请刑事辩护律师还有用吗?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首先当事人本人得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签署具结书的后果,适用的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而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之后请刑事辩护律师是有作用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还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施行之后,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认罪认罚,律师是没有太大作用的。其实并不是如此,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请律师有哪些作用、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量刑协商正在成为刑事辩护重要的发展趋势,协商内容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甚至包括缓刑等重要执行方式。因此,被告人在律师协助下做好认罪认罚选择,争取从宽量刑应当成为继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后的第三种辩护方式,也将是占比最大的辩护方式。

例如,

最高法《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规定,行为人具有从犯情节的,可处以20%-50%的从宽幅度。在幅度中具体选取哪个百分比,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实际判处刑罚。只有通过专业律师依法协商,才能更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施行的是刑事律师全覆盖制度,即便是不请律师,法院也会制定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有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两种律师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他们的职责虽然具体明确,但是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174条的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权利;而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除享有值班律师的权利外,还享有对案卷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究、与被告人面对面沟通案情、提出是否适合做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向被告人详细分析做认罪认罚的利弊、听取被告人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进行量刑协商、在庭审中基于事实和法律做独立辩护等值班律师不享有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值班律师所履行的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辩护职责,而是以配合司法机关为主的法律帮助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辩护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或者量刑意见提出异议,就认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从而采取撤诉、抗诉处理或作出加重处罚的判决。

刑事案件即便是认罪认罚也需要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您有此需求,欢迎咨询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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