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
发表时间:2014-11-14 08:24:1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6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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