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发表时间:2017-10-17 14:04: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1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法庭辩论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量刑程序辩护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自然包括参与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参与量刑调查和辩论,了解量刑程序的情况,并发表量刑意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查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调查,在量刑辩论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量刑发表意见,并知悉量刑的结果和理由。
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进行量刑辩论顺序。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法庭调查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集中阐释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保障其参与量刑辩论的权利,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应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而且,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庭审时,也可以就与量刑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作为被告人,量刑问题是继定罪问题之后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无论是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过程,还是量刑结果,辩护人都应当予以关注。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在量刑辩论环节也应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尤其是辩护人,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基础,综合全案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说明被告人应当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并对说明相关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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