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6: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4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是律师最集中、最系统发表自己辩护观点的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充分展示自己的辩护能力和技巧的阶段。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顺序,围绕公诉人指控、法庭调查反映出来的案件范围,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听取公诉人发言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言,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如何论证被告人构成指控的罪名,如何论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如何论证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应当从公诉人的发言中寻找漏洞和突破口,并根据公诉人的发言以及庭审的情况对原拟定的辩护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充实以及补充。
(二)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公诉案件虽然是由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是诉讼参与人之一,立场和出发点与公诉人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不论是在定性还是在量刑方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有可能与公诉意见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家属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可能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此,刑事辩护律师除了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外,还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
(三)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会见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就其自行辩护的事项进行交流和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可以对其辩护中存在的不充分之处进行补充,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自行辩护,适时调整辩护人事先拟定的辩护意见。举个极端的例子,被告人在庭审前认罪,与刑事辩护律师达成罪轻辩护的共识,但在自行辩护时突然翻供,拒不认罪,刑事辩护律师则应当马上改变原定的辩护计划,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
(四)发表辩护意见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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