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必读的盗窃罪刑法条文汇总
发表时间:2025-03-30 09:47:0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千),或者多次(二年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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