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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9-07-22 10:23: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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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础上,对于适用该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相关内容,这不仅是依法办理该类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保障。
        据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具体而言,在案件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表述: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裁判依据部分,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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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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