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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和解的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

发表时间:2018-01-26 08:45: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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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均自愿认罪,但只有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他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仅对该部分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其他被告人不予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只能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是主犯,法院在量刑时就需要注意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均衡,通常不能仅仅基于当事人和解就对主犯判处轻于从犯的刑罚,否则就可能会因量刑不均衡而引发争议。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对全部被告人予以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有必要加以区分,对实际赔偿的被告人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该情形区分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谅解两个量刑情节,对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个量刑情节,而对未予赔偿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同案被告人则仅适用被害人谅解一个量刑情节。这种做法有助于实现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为此,第五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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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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