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释疑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表时间:2019-08-12 16:37: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释疑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特定被害人为侵害对象多次投毒致多人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手段、后果上相类似,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分属不同的犯罪种类,区别二者主要看犯罪的客体与主观故意内容。
从犯罪客体上看,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投毒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简而言之,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以特定的人为对象。
从主观故意内容看,投毒罪的主体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则具有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在实践中,当某人投放毒物目的在于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致特定人死亡;数次投放毒鼠药均是在特定被害人家中,非公共场所;毒鼠药投在特定被害人所用的食具、茶具、药费内,非公共所用器具内。尽管实际上有多人误食、误饮了犯罪行为人投有鼠药的食物、饮品,但这些被害人并非是犯罪行为人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故犯罪行为人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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