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律师专业解读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

发表时间:2021-03-22 10:04: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专业解读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的规定,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另一种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一、生产与销售行为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个焦点

  实际生活中,生产假药即制造假药,销售假药即出售、供销假药,生产与销售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有时也不完全如此,有些案件中,生产者不→定是销售者,而销售者也不一定是生产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一种行为,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

  二、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处罚定性的关键所在。

  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实际上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本罪既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均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

  三、如何认定以诈骗方式进行的销售假药。

  被告人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药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而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除生产、销售假药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文由南京刑事事务所编辑,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专业解读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3442.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