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律师咨询
发表时间:2021-07-19 11:55: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29次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未成年及限制行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及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此外,特殊情形下包括:一是原告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南京市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原告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三是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但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
南京刑事案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赔偿项目。根据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其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造成残疾的),丧葬费(造成死亡的)等。
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刑事辩护诉讼律师: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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