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释疑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
发表时间:2021-07-19 11:52: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专业律师释疑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受案与立案是不同的,制作文书分别制作受案回执和立案通知书。
受案回执
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是公安机关对于来源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应当立即接受以上案件,依法问明案件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笔录,经上述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根据案件性质及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当对接受案件的过程录音录像。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受案。
对于人民群众的报案得不接、不得接案后不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立案通知
公安机关的立案就是依法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初步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审查,认为案件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且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
如果认为受理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如果认为属于行政范畴的案件,可以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对于案件有控告人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报案人,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对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后来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处理。
这时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而不是立案回执。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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