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能否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发表时间:2021-12-25 10:19:3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68次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是否还有可能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有可能,法院可能会因为哪些事由调整,尤其是调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当然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由此可见,就法律规定而言,具有五种法定情形的,法院可以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再调整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数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占比是非常非常少的。
一般来说,法院调整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二大类五小项常见情形。
一、法院认定了新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出现了新的从轻、减轻情节
(二)查明被告人具有检察院未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二、法院考虑了检察院未考虑的情况
(三)考虑了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
(四)考虑了被告人另有值得宽宥的情况
(五)考虑到与另案处理同案人量刑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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