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阶段聘请律师和换律师
发表时间:2023-11-03 11:36: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分阶段聘请律师和换律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案件分阶段聘请辩护律师,是指委托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审判阶段,每个阶段单独与律所签订合同(或者在一个合同中列出三个阶段律师分别聘请),分阶段收费。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委托人不满意律师,可以随时更换,律师不想继续辩护的,可以方便退出。彼此给对方一个选择机会。委托人的分阶段付费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督促了律师的履职。
江苏南京分阶段请辩护律师的较多,外地还是一次性打包的多,即三个阶段所有费用是一次收取完毕的,如果中途解聘辩护律师,已交的律师费就可能不退了。打包的模式显然是有利于律师的,而带来的问题就是换律师难。签订打包合同后,委托人发现律师表现不尽如意,要更换一个律师,操作就很难了。
常见的,家属聘请律师后,获得了羁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人确认,此时要换律师,须被告人本人提出。而被告人只能向会见他的律师提出要撤换他们,律师当然不乐意了,很可能会选择无视,导致被告人无法换掉律师。当年沸沸扬扬的杭州保姆案也是这样,家属想换上自己所请的律师,但该律师却与被告人见一面,征询是否换律师的机会也没有。可见换律师之难。
实践中,还有一种更换辩护律师操作,就是家属找到原律师商量,要求该律师主动退出,律师同意的,其律所可以发函告知看守所与办案机关,其已经主动退出,空出辩护人名额。这个操作,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主动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这样退出,绕过委托人(被告人),委托人可能还蒙在鼓中,莫名其妙。现实中,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后,会把律师的名单录入系统,根据委托人的解除通知或受托人的解除通知,再在系统中更改辩护人信息,以便新的辩护律师加入。
换辩护律师,应该是一种常态,委托人有权选择其所聘请的律师。法理上,聘请律师最重要是形成信任关系,有了信任,才能充分交流,如果缺少信任,已经有隙,勉强辩护是不合适的。一旦失去信任,辩护律师就应该考虑体面退出。
前几天,接到江宁一家企业副总的电话,说公司老总涉嫌计算机犯罪,欲聘请律师,又说前期为了找关系等已经花费百万,现在请辩护律师没钱了,要求报价低等等。我拒绝了,觉得双方的信任基础不够。其一对方还是迷信所谓的关系,而不是走法律正当途径,其二宁愿大把花钱给社会人员,而对律师斤斤计,也是利用有余、信任不够的表现。信任不够,办起案子来,就会出现龃龉的,不如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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