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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羁押的情形有哪些(羁押必要性审查必知)

发表时间:2024-03-01 13:0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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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不羁押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不羁押情形有哪些?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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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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