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期限一般多久
发表时间:2024-04-07 08:52: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6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期限一般多久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规定了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提出抗诉的时限,以及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时限。那么, 是不是过了以上法条规定的时限, 案件的结果就定下来无法改变了,即使错案也无法改变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下面,我就针对不同的情形,给出具体的解答。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法律人都知道,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只有人民检察院,那么如果不服这个决定的,也是有期限规定的。
①,当事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也有以下两种时限约束。
①,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3,不服以下情形的申诉,没有时限规定。
①,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③,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④,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文章写到这里,大家可能已经看到文章中措词的变化。已经由申请抗诉变化为“申诉”。那么,有人肯定会问,这与文章的主题有“申请抗诉”什么关系呢?
大家在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根据以上法条就非常清晰的看到,所谓的抗诉可以是被害人(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家属)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错误,主动提出。那么,只要相关当事人依法启动申诉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就会依法审核案件,并决定是否提出意见,或者抗诉。
同时,在这里一定要注意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启动申诉程序,没有时限约束。但是,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决定是否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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