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咨询:单位受贿罪的追诉时效
发表时间:2024-07-23 07:31: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咨询:单位受贿罪的追诉时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单位受贿行为受追诉时效制约,具体而言,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案件,经过五年即失诉权;
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到十年之间的案件,经过十年便不再追究;
而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案件,则需等待十五年后才能终止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延伸阅读:检答网精品问答 --单位受贿罪中,对单位、对个人的追诉时效?
咨询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可以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即对单位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诉时效为十年,这样就存在对单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但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现象?
高检院专家组解答:
一、关于单位是否有独立的、脱离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单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只有特定自然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我国刑法不存在只有单位犯罪而没有自然人犯罪的情形。从法益侵害角度,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法益的侵害性并无二致,基于单位犯罪的组织性和经济实力,其危害性可能更为严重;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角度,刑法既然将这种行为拟制为单位犯罪,就认为二者具有等价性。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单位犯罪的危害性或者预防必要性小于自然人犯罪。认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短于或者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缺乏解释论上的合理根据。可见,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不存在脱离自然人犯罪而独立存在的、仅针对单位的追诉时效。对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就是对单位的追诉时效。
二、关于对刑法第87条的理解。从我国刑法第87条的文字表述看,只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规定了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分则没有把管制作为唯一主刑的情形,但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拘役一种主刑。基于体系解释和不留处罚漏洞的考虑,可以认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包括管制刑和拘役刑。这样,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就仅针对主刑,即仅针对自由刑以上的刑罚。从逻辑上,似乎可以推导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也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我国刑法对任何一种犯罪,包括单位犯罪(理由如后所述),都没有只把附加刑作为法定最高刑的情形。因此,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下,这样的推论并无实际意义。
三、关于单位受贿罪规定了几档法定刑。提问同志认为刑法第387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两档法定刑。对单位的法定最高刑是罚金;对自然人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这种结论不正确。我国刑法对包括单位受贿罪在内的所有单位犯罪,均是把对单位的罚则与对自然人的罚则一起规定的。在法条文字表述上,“对单位判处罚金”,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间,都是用“,”而非“;”。这种表述方式是一档法定刑的表述方式,而不是两档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罚则规定都是如此,没有另起一段或者以“;”隔开的立法例。这也进一步说明,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是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具体而言,对于单位受贿罪,刑法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是五年,追诉时效是十年。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就不是一个真问题。(检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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