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30 08:51: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3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和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区分
刑事辩护律师和刑事代理律师的区别有8个方面,分别是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任务不同;委托主体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限范围不同;活动名义不同;委托时间不同。
刑事辩护律师,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代理律师,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刑事辩护律师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委托主体不同。刑事辩护律师的委托主体适用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使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提出辩护意见权、上诉权以及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律师还享有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律师参加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享有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的辩护律师或辩护律师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8、委托时间不同。主要体现在公诉案件上,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委托刑事代理律师,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
二、二者的相同之处:辩护律师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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