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表时间:2024-09-26 09:51: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某工程分包人为了降低成本,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约定如何生产伪劣的产品蒙混过关。该情形下,该工程分包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共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数额如何计算?
刑事法律专家解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对于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如果其明知生产的产品系伪劣产品,只要出现了该产品被销售的情形,销售数额达到追诉标准,该生产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分包商与生产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分包商与总包方的转包合同,旨在根据总包方的招投标合同向招标方提供产品。分包商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向制造商定制伪劣产品,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为销售定制伪劣产品的故意,伪劣产品也用于销售给招标方,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包商与生产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3.关于销售金额如何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检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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