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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引诱的认定及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24-10-25 08:31: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犯意引诱的认定及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意引诱案件如何处理

  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犯罪工具,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犯意引诱是什么意思

  犯意引诱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本身并没有自发产生犯罪意图,而是在特情(如侦查人员或特情耳目)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并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简单概括就是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犯意引诱的法律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七、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毒品犯 罪,隐匿身份人员采取贴靠、接洽手段破获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的,应当依法处理。

  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隐匿身份人 员向被引诱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资、购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 毒资、被引诱人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及其证实被引诱人实 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隐匿身份人员诱使他人超出其原本意图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实施了更大数量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于因受 “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特别是对于因受“数量引诱''而实施了对应更高量刑幅度或刑种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更应充分体现从宽。

  被引诱人又诱使本无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诱使其他人超出原本意图实施了更大数量的毒品犯罪的,属于“间接引诱"。对于受“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参照前述关于 “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的规定处理。

  存在或者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情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犯意引诱的案例

  (2023年)彭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罪中特情引诱犯罪的认定规则:贩卖毒品犯罪中,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向有证据证实持有毒品且随时待售的被告人购买毒品的,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的,如特情人员对促成交易或完成交易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4年)韩某标贩卖、运输毒品案-采取特情接洽手段破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采取特情贴靠或接洽手段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 手段。本案一、二审裁判时适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已失效)的规定。即,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公安机关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不再使用“特情”这一表述,统称为 “隐匿身份人员”,在内容上基本延续上述规定。即,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正在准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毒品犯罪,隐匿身份人员采取贴靠、接洽手段破获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的,应当依法处理。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隐匿身份人员介入侦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2024年)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强诉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诱导取证的认定和影响诱导取证情形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

  专利权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而并未声明涉及其专利的,构成诱导他人侵害专利权的取证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仅依据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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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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