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委托流程
发表时间:2025-03-02 14:34:1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次办理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委托流程如下:
第一步、前期沟通
确认身份与关系:律师需确认来访者的身份及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分析法律关系:根据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了解案件背景与事实: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基本事实、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以及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解答法律咨询: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询.
讨论收费事宜: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且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3.
第二步、接受委托
判断委托条件: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托人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
拒绝委托的情形: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步、办理委托
签署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开具介绍信: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委托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聘请(委托)律师时间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注意事项二分阶段委托:
委托律师办理南京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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