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条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5-03-31 07:43:4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次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需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存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在单位中拥有决策、管理等重要职责。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导致合同被骗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通常包括不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合同的条款审查不严;盲目签订或履行合同等。“被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国有单位的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等严重后果。
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与一般工作失误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虽然存在一定的疏忽,但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不构成此罪。
总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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