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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表时间:2025-03-31 07:49:1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4次

构成敲诈勒索罪通常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罪。要构成此罪,首先,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且没有合法依据的他人财物。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和要挟的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威胁和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转达。例如,行为人通过电话、短信、当面恐吓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若不交付财物,将会对其或其家人实施伤害。

再者,犯罪的结果是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这里的“强行索要”强调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通过上述威胁或要挟手段获取财物。而且,索要的财物数额需要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在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达到几千元以上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通常是指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此外,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财物,如现金、财物、房产等,也包括无形的财物,如股权、债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总之,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时,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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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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