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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票据诈骗罪的标准有哪些内容

发表时间:2025-04-11 21:00: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4次

判定票据诈骗罪,主要考量以下标准:主观上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票据诈骗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判定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时,需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主观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还需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疏忽或失误,一般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存在明确的法定行为表现。比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伪造的票据是指仿照真实票据的形状、格式、图案、色彩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方法制作的假票据;变造的票据则是对真实票据进行篡改、挖补、拼接等改变其内容的票据。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也是常见的票据诈骗行为。这意味着未经合法授权,以他人名义使用票据,骗取财物。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在票据诈骗罪的范畴内。空头支票指的是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时,其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支票;预留印鉴不符则是指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

此外,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同样构成票据诈骗罪。无资金保证意味着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本票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票据的支付;虚假记载包括虚构票据的用途、金额、付款日期等重要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准确、公正地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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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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