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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发表时间:2020-11-27 00:10:5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2次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损伤后在匿部所留下的细小瘢痕,可以理解为比较表浅的一种不十分明显的瘢痕,这种细小或表浅的瘢痕一般没有破坏面部皮肤的毛孔,皮肤的真皮层没有受损,只是伤后留下比较明显的片状细小瘢痕。面部皮肤伤后所留下细小的表浅瘢痕,由于皮肤受轻度擦伤,或由于浅帔烧伤,或皮肤受表浅的感染后所形成。这种瘢痕除外表稍异于正常皮肤,表面粗糙或有色素变化外,没有面部器官功能的影响。

  面部显著色素沉着或异常,可以是色素的沉着或脱失(变白)。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是由于皮肤基底层的黑色素细胞数目和功能改变所引起的。当外伤损伤到皮肤的基底层从而破坏了黑色素细胞也可以引起色素的脱失,同样在外伤的作用下,也可以致使异物沉着于皮肤基底层下,即异物色素沉着。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在有的损伤门类分级标准中可以分为轻度、重度两种。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部总面积的1/4者为轻度,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者为重度。本条款中规定的累计范围为面部皮肤的30%,是指的显著色素异常及片状细小瘢痕的累计总面积。在对面部累计面积计算时,是指占面部的总面积,而不是占全身的面积比例。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面部的片状细小瘢痕,面积已经达到面部皮肤的30010的,适用本条款鉴定。如果面部只有显著色素异常,面积也已经达到面部皮肤的30010的,也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这个界定条件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在测量的时候要认真科学及准确无误,要客观实事求是,一定要有比例尺的全面容照片,也要有面部比例尺的细目照片。

  现在计算不规则形状的面积通常已经用电子计算机操作,所以对于面部的30%面积计算已经不成问题。

  对于本条款所规定内容的进行司法鉴定时一定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应自受伤之日起180日后鉴定,提前鉴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医疗整容后的面容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对于伤后面部所出现的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的,达到了条款中规定的面积的,这两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达到标准中规定的面积条件就可以申请进行鉴定,不需要同时具备。

  对于条款中所规定的“显著”的理解,这种规定不太容易掌握。什么叫显著,什么叫比较显著,这些都是主观上的观察结果,没有一个仪器进行客观检查及量化。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检查者用1.0以上的视力在5米远的地方,在自然光线的条件下进行观察,能明显看到面部的细小瘢痕、显著色素异常的就可以视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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